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
    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
規範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應揭露之附註或附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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