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
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
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
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
一、規範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
二、明定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
    照方式編製。
三、明定主要報表應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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