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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立法理由〕
規範財團法人收支餘絀表之內容。
格式二-收支餘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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