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
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立法理由〕
規範財團法人淨值變動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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