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
 辦理。
 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
 國合會委託辦理符合前條目的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
 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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