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
  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
  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電報
  本部核定。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
  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會
  陳各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