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
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
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電報
本部核定。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
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會
陳各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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