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進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
    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校,不包括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
    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
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
    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
    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資安政策規劃,確保資料傳輸安全,全網站導入 HTTPS傳輸協
定。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
    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五、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資訊網。

六、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
    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
    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
    訂內容架構。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
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
    核。

九、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十、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
      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執行情
      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十三、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
      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三之一、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函知
          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教育部應對第一點第二項學校人員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
          開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另訂處理要點。

十四、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