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職員之親屬,除依護照條例第五條一項一款及第六條二項之規
定者外,因探親或依親生活申請出國時,依本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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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述職員係指本部編制內之正式職員(雇員除外)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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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所稱之親屬以職員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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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國人探親或依親生活之對象,其適用範圍如左:
(一)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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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國人探親或依親生活之對象在第四條規定範圍外者應向僑務委員會
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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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職員為其親屬申請出國探親或依親生活時,應繕具呈文一件,呈
請人事處核辦,於呈奉部次長核可後,通知原申請人,並函知領事事
務司核發護照,其出境手續除受其他規定限制應由出國人自行辦理外
由總務司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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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述出國親屬護照之延期,易地及其他各類加簽均應先呈准本部後方
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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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國之親屬回國後,應將護照交由本部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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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職員為使其親屬出國而作不實之呈報時,由人事處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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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辦法於呈奉部次長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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