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部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左:
  (一)呈:蓋部長私章或職章。(免蓋部印)
  (二)照會:蓋部印,並由部長親簽。
  (三)節略:蓋本部中西文橡皮圓戳或鋼印。
  (四)條約、協定:蓋本部鋼印(用火漆絲帶),並由部長或其代表親
        簽。
  (五)函、代電、令:蓋部印,並蓋部長職銜簽字章。
  (六)公告、派職令、聘書、授權狀、獎狀等:均蓋部印,並蓋部長職
        銜簽字章。
  (七)致駐外使領館團處通函:免蓋部印僅蓋用部長職銜簽字章。
  (八)本部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分之文件:視其性質蓋部印
        ,並蓋部長職銜簽字章;或蓋本部人事處關防,並蓋人事處長職
        銜簽字章。
  (九)本部各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再二層判部發文時,蓋
        部長簽字職章旁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業務主管決行;若係二
        層判司處發文時,蓋各單位橡皮圓戳。

三、公文發文時,原稿不蓋用印信,僅蓋「已用印信」章戮,公文在兩頁
    以上者,應於騎縫處蓋騎縫章。

四、會銜公文不蓋部印,但其他機關已蓋印時,本部會同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