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陞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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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不含政務人
    員、機要人員)之陞遷,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陞遷法)及「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陞遷
    法及相關法令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之。

二、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因業務性質特殊,由本部依陞遷法第八條規
    定組織甄審委員會,統籌辦理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以
    下簡稱本部所屬人員)之陞遷甄審事宜。

三、本部所屬人員之陞遷應就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工作表現
    、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等綜合考量。派駐C、D區艱苦地
    區者,得視其工作績效優予加分。主管人員之陞遷並應考量其領導能
    力。

四、本部所屬人員之陞任作業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各通案辦理一次為原則,
    但主管職務出缺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辦理。

五、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部部長逕行決定
    人選陳報行政院核定,或逕行核定。
  (一)本部常務次長、主任秘書。
  (二)本部各司(處)長、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秘書長、亞東關係協會
        秘書長、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所長、領事事務局局長。
  (三)駐外大使、代表、公使、副代表、總領事館總領事、辦事處處長
        、大使館參事、代表處組長及顧問。

六、本部所屬人員之陞遷,除免辦甄審者外,均應依「外交部暨所屬各機
    關(構)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七、本部所屬人員之陞任,應由人事處造列符合資格人員名冊,並依「外
    交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陞任評分標準表」計算各員共同選項
    及部分個別選項之資績分數,送請受考人核校,另請各相關單位主管
    初評部分個別選項分數,及呈報部長核評綜合考評分數後,再彙提甄
    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資格條件及積分高低審議排定名次,由人事處
    列冊陳請部長就前三名中圈定升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
    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八、本部所屬人員之遷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交領事人員依據「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及「外交部駐
        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實施內外輪調。
  (二)非外交領事人員由人事處每三年通案調查遷調部內單位意願,並
        配合各單位業務需要、職缺情形及個人專長辦理。

九、本部因業務需要,實施同一陞遷序列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委員會
    審議,逕由本部部長核定之。

十、本部所屬人員獲重大功績、表現優異或業務特殊需要,得予拔擢晉升
    高一職務,不受前述陞遷序列表所訂資格條件之限制,惟仍須依法辦
    理甄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