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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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陞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
  辦理。
2. 公務人員陞遷法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7日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明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辦理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由於公務人員之陞遷,與「任用」息息相關,為肆應各類別公務人
      員之特性,並避免與其他人事法律有競合或牴觸時適用疑義之虞,
      爰明定其他法律另有特別條件之規定者(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
      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於地方法院法官陞任高等法院法官及高
      等法院法官陞任最高法院法官,另定有資格條件;同條例第三十四
      條、三十五條對於實任法官轉任或調動其他職務,亦有條件限制;
      又「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四、五條對於駐外人員之
      任用,亦有特別之規定),得從其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3.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6日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