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正駕駛員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目的而有必要時,得在航 空器降落之任何國家領域內,卸下其有正當理由可以相信已在航空器上 犯有或正準備犯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行為人。 航空器正駕駛員應將依本條規定卸下之人之事實及理由報告其卸下國之 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