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
罪: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其他人員或實體之利益,侵占、竊取或挪用其因
職務而受託之任何財物、政府或私有資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任何有價物品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