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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侵占、竊取或挪用財物
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 罪: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其他人員或實體之利益,侵占、竊取或挪用其因 職務而受託之任何財物、政府或私有資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任何有價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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