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1.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依其國家法律鼓勵其國家偵查和檢察機
  關與私部門實體,特別是與金融機構之間,就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涉及
  之事項進行合作。
2.各締約國均應考慮鼓勵其國民及在其領域內有習慣住居所之其他人,向
  國家偵查和檢察機關檢舉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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