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依其國家法律鼓勵其國家偵查和檢察機 關與私部門實體,特別是與金融機構之間,就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涉及 之事項進行合作。 2.各締約國均應考慮鼓勵其國民及在其領域內有習慣住居所之其他人,向 國家偵查和檢察機關檢舉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