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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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
情報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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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以培養國軍軍事及特種情報人才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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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階段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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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
、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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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複訓中心、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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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立法理由〕 為有效遂行培育及訓練任務之目標,爰將軍事情報學校校長編階修正為上
校,並刪除副校長職缺,以符校務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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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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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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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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