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各組室置組長或主任各一人,幕僚若干人,其編制表如附件。但會
  縣合併辦公時,置祕書、監察官各二人,辦事員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
  ,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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