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委任職以上之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縣 長依照中央法令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任用之 。 前項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依法予以保障,但縣長對於所屬職員違法失職 者,除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核辦外,認為其情節重大有先予停職之 必要者,並得呈報先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