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縣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科長、室主任、視導、督學、技正。 三、自衛總隊總隊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稅捐稽徵所所長。 六、衛生院院長。 七、其他經縣長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