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
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
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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