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第九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新增,明定核定機關核定解僱計畫書之權責。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