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
決標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
之成立,非屬契約要項,且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各民間機構
基於不同考量及成本估算,可能提出不同之規劃案,且期間或難僅從
價格之高低而決定優劣,爰移列本條作為提示性規定,以預防由不同
之民間機構履行,於技術、品質、功能及效益上發生不良之差異狀況
,對委託經營機構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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