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
    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參照國軍採購政策任務區分,委託經營計畫構想改由科技工業機構擬
    訂,主辦機關負責審查並陳報核定機關,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款。
二、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開之「結合網際網路
    資源,進行網路播放及線上對話、交談」會議決議,主辦機關於舉行
    公開說明會時,應採網際網路現場直播,提供民間機構不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制,以擴大多元參與,提升委託經營之可行性與妥適性,為使
    公開說明程序更臻完善,爰修正第二款。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
    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應於符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
    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勞動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或人員,及公告揭示
    ,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勞工進行協商,爰修正第四款
    ,增列主辦機關之權責。
五、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
    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八款至第十款,款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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