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 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表彰及慰勞事宜。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 相關法令辦理醫療、撫卹、慰問等事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