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悔過室室長綜理室務;副室長襄助室長處理室務;教誨士(兵)承室長、
副室長之命,執行室務。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應服從管理人員教誨管理作為。
〔立法理由〕
一、管理人員之權責劃分。
二、室務係指收訓作業、安全警戒、悔過教育課程及生活作息等事項。
三、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之服從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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