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設置悔過室之部隊,其人事業務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室長;室長負責考核副
室長及管理員。
前項考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考核內容包含管理職能及悔過室執行事
項。
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派兼並得檢討違失責任。
〔立法理由〕
一、管理人員之考核。
二、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職能:驗證管理人員收訓作業流程、相關法令熟稔程度及其
        身心狀況等。
  (二)悔過室執行事項:硬體設施維護、悔過課程及作息管制等。
三、管理人員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其管理職權,得視情形檢討違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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