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
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
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
    。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
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
〔立法理由〕
一、悔過室設置之權責。
二、考量現行國軍行政能量受組織精簡影響,及本法對於施以悔過懲罰程
    序之要求,因現行軍團級或防衛部級(含比照)以上部隊(以下簡稱
    設置部隊)設置幕僚部門,包含人事、通資、訓練、監察、保防、心
    輔等機制較為完整,利於軍紀維護及人權保障之要求,爰由國防部統
    籌規劃,綜合考量所屬營區任務及特性,選定部隊設置悔過室,並由
    各司令部督導悔過室設置及管理。
三、設置部隊負責設置及管理悔過室,並得指定單位負責管理。
四、為利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所屬士官、士兵悔過懲罰之執行順遂,國
    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依本辦法設置悔過室,執行所
    屬士官、士兵之懲罰,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審酌悔過懲罰之執行涉及
    公權力行使,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辦法定明得委
    託國防部執行,委託機關(構)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以符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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