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室置室長一人、副室長一人及教誨士(兵)若干人(以下合稱管理人 員),由所屬部隊人員派兼之。
一、悔過室管理人員之設置。 二、悔過室之室長、副室長及教誨士(兵)擔任管理人員,並由所屬部隊 派員兼任,並於編裝表賦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