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悔過室置室長一人、副室長一人及教誨士(兵)若干人(以下合稱管理人
員),由所屬部隊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悔過室管理人員之設置。
二、悔過室之室長、副室長及教誨士(兵)擔任管理人員,並由所屬部隊
    派員兼任,並於編裝表賦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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