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
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
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
〔立法理由〕
一、定明悔過懲罰之收訓作業,並為確保收訓被懲罰人員之正確性,悔過
    室管理人員於收訓前,應確認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
    送訓前應完成體檢),如身分不符合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二、對於收訓時被懲罰人身心狀況應立即掌握,若有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
    ,立即通知醫官或心輔官到場瞭解狀況,進行處置及評估,認有安全
    疑慮時,應責交送訓單位帶回,俟重新評估被懲罰人身心狀況後,完
    送訓程序,始可送訓。
三、為預防危安事件肇生,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
    全檢查,並保管其攜帶之物品,包含腰帶、鞋帶、綁腿、小刀、打火
    機、戒指、項鍊、手錶及其他金屬等可能肇生危險之品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