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
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課程等。
前項教育之實施,應尊重被懲罰人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立法理由〕
一、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
二、為能導正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士兵,強化心輔與教化效果,俾使被
    懲罰人改過遷善,達到嚴肅軍紀之目的,由國軍現有課程機制,挑選
    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
    課程等,設計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以增強守法重紀之觀念,啟發榮
    譽心及責任感。
三、悔過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受悔過者之人格尊嚴,並符合人權公約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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