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 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 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
一、被懲罰人受訓執行過程之身心狀況應隨時評估,俾據以決定是否繼續 執行,爰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暫緩執行程序,設立 評估及請假機制,俾利保障被懲罰人。 二、暫緩執行原因消滅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辦理執行 ,並應再完成送訓程序後,始可送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