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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處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合於發給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現居住大陸地區人
    員之範圍如左:
  (一)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以下簡稱授田憑據)之戰士。
  (二)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稱視
        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之無職軍官。
  (三)前二款人員死亡,其在臺灣地區無依法合於受領補償金之家屬,
        而依法合於受領補償金之家屬現居住大陸地區者。

三、合於領取補償金居住大陸地區人員,其補償金發放作業,由聯合勤務
    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辦理,並由國防部函請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協助辦理有關
    事宜。

四、合於領取補償金居住大陸地區人員,申請登記領取補償金所需寄(繳
    )送之證件如左:
  (一)領有授田憑據之戰士:申請表兩份。
        授田憑據原本。
        戰士本人退除役證件原本。
        經現居地區之縣、市公證機構公證足以證明申請人大陸地區之身
        分證明原本一份、影本兩份。
        領款領據。
  (二)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之無職軍官:申請表兩份。
        經現居住地區之縣、市公證機構公證足以證明申請人大陸地區之
        身分證明原本一份、影本兩份。
        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三日當日在臺戶籍未除籍之證明文件。
        領款領據。
  (三)領有授田憑據戰士或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之無職軍官亡故後其家
        屬居住大陸地區者:申請表兩份。
        經現居住地區之縣、市公證機構公證足以證明該家屬確具繼承人
        身分之證明原本一份、影本兩份。
        切結書。
        領款領據。

五、合於申請補償金現居大陸地區人員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之程序如左:
  (一)自大陸地區函請海基會辦理者:申請人應依其身分,檢具第四點
        規定有關之證件,寄送海基會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海基會對所
        收之各項文件,應予驗證,完成驗證者,應將所需證明文件原本
        或影本各一份轉寄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下簡稱留守署)審查
        。
        申請人所提出之證件不齊全者,海基會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委託臺灣地區親友代為申請登記者:申請人得委託其居住臺灣地
        區親友代為申請登記,除應按第四點規定備妥申請表及所需證明
        文件外,另需繳送經現居住地區縣、市公證機構公證之委託書一
        份,由在臺受委託人一併送海基會驗證。
        海基會完成驗證後,將所需證明文件原本或影本各一份轉寄留守
        署審查。
        受委託人所提出之證件不齊全者,海基會應通知受委託人補正。

六、留守署受理海基會轉寄之申請案件後,經審查無誤者,核定其補償金
    基數,並將應發給大陸地區申請人之補償金撥交海基會轉發;至委託
    臺灣地區親友代為申領者,由留守署通知受委託人具領。

七、合於領取補償金居住大陸地區人員,應於本條例規定之民國八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逾期申請登記者,其授
    田憑據作廢,不再處理。

八、本處理要點所需處理授田憑據之補償金及其發放作業費,由處理條例
    所定之預算支應。但因兩岸關係之發展狀況致發放作業費產生鉅額短
    差時,由國防部循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要點實施計畫及所需表格由留守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