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貫徹肅貪防弊決心,將涉貪不法份子繩之以法,期除惡務盡,澈底
根絕貪瀆情事,確保本軍廉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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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構想:
為有效根除貪瀆情事,型塑本軍廉潔風尚,採取重獎方式為主,藉專
設檢舉信箱與電話,鼓勵官兵勇於檢舉貪瀆行為,研擬「本軍獎勵檢
舉貪瀆具體作法」,以嚴肅風紀要求,確維部隊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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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信箱與電話:台北大直郵政90151附2號錢永先生;電話:0800-2
21760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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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作法:
(一)獎勵對象:全軍官、士、兵、學生暨聘僱人員。
(二)檢舉人於貪汙瀆職之罪或涉違廉政倫理規範未發覺前,主動向本
部檢舉,經軍(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未構成犯罪而涉有行政違
失者,給予獎勵;另併案議獎本部調查有功人員。
(三)違法(規)態樣列舉:
1.竊取、侵占公物(軍品)。
2.利用職權勒索、詐取財物或其他利益。
3.利用職務、督導、會議及出差等機會,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邀宴或收受餽贈。
4.利用職務從事請(受)託、關說。
5.辦理公務虛報經費或收取回扣。
6.抑留、剋扣應發給官兵財物。
7.利用職務包庇犯罪行為。
8.藉年節、生日、晉升、調職等由,使用假單據浮報經費,作為
致送禮品(金)或其他用途。
9.官兵調(離)職、退伍,發動同僚部屬送禮、分攤經費或請客
邀宴。
10.其他涉違廉政倫理規範、軍(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
定者。
(四)獎勵標準:以軍(司)法審判機關判決定讞為主,行政機關核定
懲處確定為輔;軍(文)職人員核予行政獎勵,學生、聘僱人員
頒發獎金為原則,另得視年度經費、獎點運用狀況變更獎勵類別
(如附表)。
(五)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而應獎勵者,得
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提供具
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六)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獎勵給與最先
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顯有助破案或
調查工作者,得酌情給獎。
(七)犯罪(違規)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
倫理者,不給與獎勵。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經
查明為共犯者,亦同。
(八)有關上開獎勵,由本部廉政秘書處主動召集廉政建設委員組成審
核委員會,審核獎勵核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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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規定:
(一)本作法獎勵標準以向本軍提出檢舉者為適用。
(二)檢舉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
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單位及被檢舉人之姓名與服務單位。
2.貪污瀆職及涉違廉政倫理事實。
3.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單位作成書面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者,由受理單位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
製作書面紀錄。
(三)檢舉書、書面紀錄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軍(司)法機關或
獎勵審查委員會,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勵有必要者,得調閱
之。無故洩露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訪談紀要者,
不給與獎勵。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
名義檢舉人,均不給與獎勵。
(五)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及涉違廉政倫理,經法院判決或查確有
實證者,註銷或追回獎勵。
(六)檢舉人安全保護措施,悉適用「證人保護法」。
(七)案內所需獎點,由本部部控點數項下檢討;所需經費由本部特補
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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