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獎勵檢舉貪瀆具體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貫徹肅貪防弊決心,將涉貪不法份子繩之以法,期除惡務盡,澈底
    根絕貪瀆情事,確保本軍廉能風尚。

二、實施構想:
    為有效根除貪瀆情事,型塑本軍廉潔風尚,採取重獎方式為主,藉專
    設檢舉信箱與電話,鼓勵官兵勇於檢舉貪瀆行為,研擬「本軍獎勵檢
    舉貪瀆具體作法」,以嚴肅風紀要求,確維部隊純淨。

三、檢舉信箱與電話:台北大直郵政90151附2號錢永先生;電話:0800-2
    21760轉8。

四、獎勵作法:
  (一)獎勵對象:全軍官、士、兵、學生暨聘僱人員。
  (二)檢舉人於貪汙瀆職之罪或涉違廉政倫理規範未發覺前,主動向本
        部檢舉,經軍(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未構成犯罪而涉有行政違
        失者,給予獎勵;另併案議獎本部調查有功人員。
  (三)違法(規)態樣列舉:
        1.竊取、侵占公物(軍品)。
        2.利用職權勒索、詐取財物或其他利益。
        3.利用職務、督導、會議及出差等機會,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邀宴或收受餽贈。
        4.利用職務從事請(受)託、關說。
        5.辦理公務虛報經費或收取回扣。
        6.抑留、剋扣應發給官兵財物。
        7.利用職務包庇犯罪行為。
        8.藉年節、生日、晉升、調職等由,使用假單據浮報經費,作為
          致送禮品(金)或其他用途。
        9.官兵調(離)職、退伍,發動同僚部屬送禮、分攤經費或請客
          邀宴。
       10.其他涉違廉政倫理規範、軍(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
          定者。
  (四)獎勵標準:以軍(司)法審判機關判決定讞為主,行政機關核定
        懲處確定為輔;軍(文)職人員核予行政獎勵,學生、聘僱人員
        頒發獎金為原則,另得視年度經費、獎點運用狀況變更獎勵類別
        (如附表)。
  (五)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而應獎勵者,得
        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提供具
        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六)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獎勵給與最先
        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顯有助破案或
        調查工作者,得酌情給獎。
  (七)犯罪(違規)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
        倫理者,不給與獎勵。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經
        查明為共犯者,亦同。
  (八)有關上開獎勵,由本部廉政秘書處主動召集廉政建設委員組成審
        核委員會,審核獎勵核頒事宜。

五、一般規定:
  (一)本作法獎勵標準以向本軍提出檢舉者為適用。
  (二)檢舉貪污瀆職或涉違廉政倫理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
        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單位及被檢舉人之姓名與服務單位。
        2.貪污瀆職及涉違廉政倫理事實。
        3.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單位作成書面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者,由受理單位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
        製作書面紀錄。
  (三)檢舉書、書面紀錄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軍(司)法機關或
        獎勵審查委員會,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勵有必要者,得調閱
        之。無故洩露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訪談紀要者,
        不給與獎勵。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
        名義檢舉人,均不給與獎勵。
  (五)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及涉違廉政倫理,經法院判決或查確有
        實證者,註銷或追回獎勵。
  (六)檢舉人安全保護措施,悉適用「證人保護法」。
  (七)案內所需獎點,由本部部控點數項下檢討;所需經費由本部特補
        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