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管制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作業,
    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訂定本規定。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防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及學校所列管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工
    程,其工程管理費之編列及支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令體系編排,現行規定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編列及支用之
    規定,移列本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規定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工程管理費分配額度對象為工程主辦單位
    、建案單位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本規定主管機關及工程管理費支用對象。

四、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如下:
  (一)需求計畫工程管理費額度,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二)工程案各執行單位工程管理費額度分配,如附表一。
  (三)辦理年度概算籌編作業時,工程管理費額度應依工程執行進度及
        實際需求提列,由建案單位統籌編列,並於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
        概算表及審查說明資料內載明需求額度及支用項目。
  (四)辦理年度預算月份分配作業時,依前項工程管理費編列額度,由
        建案單位統籌辦理,協調彙整各執行單位工程管理費需求額度,
        並依據附表二格式併各工程案預算月份分配統計表呈報國防部核
        定。
  (五)辦理前兩款作業時,軍備局得就各單位所提分配額度、支用項目
        及分年需求額度,視工程所在位置、性質及執行現況等實需詳予
        審查調修,不受附表一總額度分配比例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二點有關各執行單位工程管理費額度分配及第三點建案單
    位預算月分配作業之規定,合併為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並移列本點。

五、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
  (二)因工程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
        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
        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惟不得採資本租賃(以租代購)方式承租。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惟不得採資本租
        賃(以租代購)方式承租。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
        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
        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工程獎金。
  (十一)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須之費用。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規定並結合實需,定
    明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六、工程管理費應依實需覈實編列與支用,本總量管制原則,依計畫年期
    分期嚴格控管,以撙節預算,不可為消化預算而支用;年度終了時,
    若有未執行數,且後續年度所編法定數足敷支應所需者,未執行數得
    申請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嚴格控管預算支用,防範不當消化預算,定明工程管理費支用方式
    ,及未執行數申請停止執行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