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係於 101年 7月25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作修正,茲配合現況實務運作,明
確律定及規範工程管理費編列作業程序及支用對象及項目,爰修正本規定
,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規定之適用關係。(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明定本規定主管機關及工程管理費支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定工程管理費提列之規定及相關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定明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五、為嚴格控管預算支用,防範不當消化預算,定明工程管理費支用方式
,及未執行數申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