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及經濟部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共
同組成產業合作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辦理軍、公、民營國
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
產準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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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國防工業發展事務綜理及協調。
(二)國防工業動員整備之協調事項。
(三)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及建立。
(四)國防工業工廠選廠之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軍品生產之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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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國防部及經濟部常務次長兼任,綜理本會報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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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五人由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軍備局局長與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署長及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並為常務委員;其餘十三人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副署長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其中應具標準檢驗及符合性評鑑等相關
專長人員各一人。
(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四點本會報常務委員,將「經濟部工業局
局長」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修
正為「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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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推薦後,送請召集人會商決定之;副
執行長三人,由國防部遴派二人,經濟部遴派一人兼任。另依工作需
要,由國防部及經濟部指派部內法定員額相關人員十人及十五人兼任
,分組辦事;必要時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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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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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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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分由國防部及經濟部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
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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