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合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及經濟部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共
    同組成產業合作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辦理軍、公、民營國
    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動員生
    產準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國防工業發展事務綜理及協調。
    (二)國防工業動員整備之協調事項。
    (三)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及建立。
    (四)國防工業工廠選廠之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軍品生產之協調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國防部及經濟部常務次長兼任,綜理本會報
    業務。

四、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五人由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軍備局局長與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署長及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並為常務委員;其餘十三人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副署長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其中應具標準檢驗及符合性評鑑等相關
          專長人員各一人。
    (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四點本會報常務委員,將「經濟部工業局
局長」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修
正為「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推薦後,送請召集人會商決定之;副
    執行長三人,由國防部遴派二人,經濟部遴派一人兼任。另依工作需
    要,由國防部及經濟部指派部內法定員額相關人員十人及十五人兼任
    ,分組辦事;必要時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分由國防部及經濟部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
    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