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合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301699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3月8日行政院臺63經16800號函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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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3月22日行政院臺28研綜字第0158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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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1月6日行政院臺88經4111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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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國防部(91)鉦銳字第000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並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行政院臺經字第091000798 6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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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4年2月6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40000520號、經濟部經工字 第1040460073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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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05年8月9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50002789號、經濟部經工字 第1050460359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6點(原名稱:國 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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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09年3月5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9004994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1點,並溯自109年2月28日生效(原名稱: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產業合 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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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001836801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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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2月15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100378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刪除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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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301699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立法總說明

產業合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六十三年三月八日經行
政院核定,曾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
日。茲為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修正第四點產業合作發展會報常務委員,
將經濟部工業局局長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
長修正為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五人由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軍備局局長與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署長及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並為常務委員;其餘十三人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副署長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其中應具標準檢驗及符合性評鑑等相關
          專長人員各一人。
    (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四點本會報常務委員,將「經濟部工業局
局長」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修
正為「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