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五人由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軍備局局長與經濟部產業
發展署署長及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並為常務委員;其餘十三人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副署長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其中應具標準檢驗及符合性評鑑等相關
專長人員各一人。
(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爰修正第四點本會報常務委員,將「經濟部工業局
局長」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修
正為「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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