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落實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訴願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三)撤銷原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訴願再審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訴願業務之督導事
項。
(六)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訟案件之管制事項。
(七)行政院與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聯繫事項。
(八)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九)部長交辦行政救濟之研究事項。
(十)本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訴願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或具法制專長
之參事兼任,綜理會務。
|
四、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派兼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使參與國防事務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於歷次會議累積對
國防事務之認識,以順利完成各類型訴願案件審議,爰刪除第三項前
段委員續聘一次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委員於任期出缺時,補聘委員之
任期。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襄理會務。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部法律事務司行政救濟處人
員派兼之。
|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