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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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落實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訴願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三)撤銷原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訴願再審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訴願業務之督導事
          項。
    (六)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訟案件之管制事項。
    (七)行政院與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聯繫事項。
    (八)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九)部長交辦行政救濟之研究事項。
    (十)本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訴願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或具法制專長
    之參事兼任,綜理會務。

四、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派兼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使參與國防事務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於歷次會議累積對
    國防事務之認識,以順利完成各類型訴願案件審議,爰刪除第三項前
    段委員續聘一次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委員於任期出缺時,補聘委員之
    任期。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襄理會務。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部法律事務司行政救濟處人
    員派兼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