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派兼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使參與國防事務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於歷次會議累積對
國防事務之認識,以順利完成各類型訴願案件審議,爰刪除第三項前
段委員續聘一次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委員於任期出缺時,補聘委員之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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