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聯繫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研議決定事項,應以建議方式由邀集單位將紀錄分送有關單位,
  各依其權責範圍分別核辦,並將辦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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