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聯繫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註:1.本會議規則實施後原由軍方召開之「民防會報」停止舉行。
        2.各邀集單位於舉行本會議後,對研議決定事項之處理除依本會
          議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會議紀錄及研議案件之處理情形
          ,須抄寄謄本逕報國防部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