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註:1.本會議規則實施後原由軍方召開之「民防會報」停止舉行。 2.各邀集單位於舉行本會議後,對研議決定事項之處理除依本會 議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會議紀錄及研議案件之處理情形 ,須抄寄謄本逕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