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聯繫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以縣市為區域,並依左列規定邀集之:
  一、縣市駐有防衛部或守備區指揮部者;由防衛部或守備區指揮部負責
      邀集。
  二、縣市駐有國軍部隊者,由師級以上部隊長(含師級)負責邀集(同
      一縣市駐有軍級師級者由軍級負責邀集,軍團駐在地由軍團負責邀
      集)。
  三、同一縣市軍編階相等時,由上一級指定一個部隊負責邀集。
  四、臺灣省臺北市由臺灣警備總部負責邀集。
  縣市駐軍僅一獨立團時前項會議得改為軍政聯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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