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聯繫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得由邀集單位邀請左列各單位人員參加:
  一、邀集單位部隊長副部隊長參謀長政治部主任。
  二、駐縣市師管區司令兼地區警備司令政治部主任。
  三、縣市團管區司令兼警備分區指揮官政治處主任。
  四、縣市民眾服務處理事長主任。
  五、縣市長及縣市警察局長兵役科長。
  六、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
  七、縣市民防指揮部副指揮官參謀主任政治室主任。
  八、縣市軍友分社(服務站)總幹事(或副總幹事)。
  九、駐縣市海空軍聯勤單位適當連絡負責人。
  十、縣市地區憲兵隊隊長。
  十一、縣市後備軍人會理事長(或總幹事)。
  十二、其他與配合作戰有關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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