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聯繫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設秘書一人。由邀集單位政治部主任兼任,助理秘書幹事若干人
  ,由會議主席指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會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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