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服行任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所謂監察官,係指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經國防部任命服行監察任務
  之人員。
  兼服監察任務之人員,於執行監察任務時,視同監察官。
  監察官之甄選、訓練、任免及考核,由國防部依權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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