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報告行之:
  一、重大災害及意外損失事件。
  二、重大擾民及影響軍譽事件。
  三、重大違紀暴行之案件。
  四、重大影響戰力士氣之事項。
  五、軍中緊急事件。
  六、優秀人才或有特殊表現者。
  七、工作成績優良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者。
  報告應以口頭(電話)或書面(電報)向主官(管)或上級單位行之,
  並應循監察指導系統向上一級監察主管提出扼要之口頭報告,或以「監
  察通信」之規定反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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