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業務區分如左:
一、行政監察事項:
(一)監察各單位各項政策制度與命令之執行。
(二)監察有關軍紀整建之執行。
(三)同級及所屬單位之財務、營產、裝備、補給、福利、營繕工程、
購置定製及變賣財物等業務之監標監驗與效率考核。(有關國軍
財務監察實施規定如附件一)。
(四)定期或不定期視察、督導、訪問,考核所屬單位對政策制度或重
要工作之貫徹程度與執行成效,並協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五)負責統一協調並實施案件調查,適切查明上級交辦、輿論指責、
檢舉控訴、主動發現或突發性之重大案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並對所屬憲兵辦理本單位之案件調查,予以業務上之管制。(調
查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六)因前目案件有非現役軍人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若官兵涉及刑責,並經警察或其他治安單位約談時,應由其所隸
單位監察人員陪同。
(七)接受本單位及所屬官兵(含聘雇人員)及眷屬合法權益遭受不法
侵害之申訴,並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處理之。
二、戰術監察(督察)事項。
(一)監察作戰計畫及命令(含情報、通信)之執行。
(二)參與作戰、訓練、教育等各種會議(會報),及執行戰備與訓練
監察。
(三)辦理部隊狀況報告及官兵心理測驗;分析研判士氣,適時提供建
議,協調消除影響士氣、戰力諸因素。
(四)維護戰場紀律,監督作戰命令之執行,制止擅退之部隊官兵,糾
察戰地軍紀,考核士氣與效能,及蒐集與調查作戰功過之資料。
(五)監察作戰傷亡、損耗之查報,及戰地獎懲與俘獲人員、物資之清
查處理等作業。
三、技術監察(督察)事項。
(一)監察生產製造、修護、保養、補給、工程等作業。
(二)監察醫療設施與人員保健等作業。
(三)監察通信電子、化學、測量、消防等作業。
(四)監察機、艦、車輛、武器裝備操作運用安全維護作業。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國軍戰術、技術監察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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