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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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建立健全戰地政務人員任用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人員,以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之各級人員為限,適用時期
  分為:臺灣動員階段,反攻作戰初期階段,及戰區成立三個時期。

第二章  權責與程序
  在臺灣動員階段,所有戰地政務督導處(組)幹部之任用,統由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部)依據儲訓資料,予以編組,並於適當時機,撥配作戰
  部隊,隨軍行動。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長之任用,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簽請部(總)
  長核定後,以總長令發布。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其餘人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主任核定,以總
  長名義發布。

  在反攻作戰初期階段,戰地政務督導處,負責建立行政公署,督導處處
  長於適當時機,派任為公署主任,其餘人員,分別派任為公署秘書、民
  政、財經、及警保等處處長,並由配屬單位部隊長,按權責填(核)發
  各員派職令如附件(一)(二)。

  戰地政務督導組,負責建立縣(市)政府,督導組組長於適當時機,派
  任為縣(市)長,其餘人員,分別派任為縣(市)府主任秘書,警察局
  長,民眾自衛總隊副總隊長,及縣(市)黨部書記等職,並由配屬單位
  部隊長,按權責填(核)發各員派職令如附件(三)(四)。

  凡敵後起義地區陣前反正,及滲透作戰,所建立之政權,應立予承認,
  其餘縣(市)長一職,由師(含)級以上作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
  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行政公署主任一職,由軍(含)級以上作
  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該地區之督導
  處(組)長,得視狀況督導該單位之政權重建,或派為副主任,副縣長
  ,其餘人員,分別由軍師(含)級部隊指揮官,按權責在起義人員及督
  導處(組)人員中,慎選派任之。

  在戰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戰地省政府)成立階段,其行政公署主任,
  縣(市)長,及公署縣(市)以下(含)各級人員之任用,統依戰地地
  方政府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戰地地方政府組織規程另行訂頒。

第三章  任用標準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長之選任,以儲訓幹部人員,人地相宜且有領導
  能力,及對匪鬥爭經驗者選任之,其餘人員,以其有職務上之學識經驗
  與專長,並能負主管部門責任者選任之。

  戰地反共起義人員之任用,以反共意志堅決,主場明朗,有具體功績,
  願接受我指揮,共同致力反共大業者為主要條件,並參考其才能,思想
  ,適宜任用之。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參照戰地政務有關方案計畫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