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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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戰地政務人員任用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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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人員,以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之各級人員為限,適用時期
分為:臺灣動員階段,反攻作戰初期階段,及戰區成立三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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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責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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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動員階段,所有戰地政務督導處(組)幹部之任用,統由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部)依據儲訓資料,予以編組,並於適當時機,撥配作戰
部隊,隨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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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督導處(組)長之任用,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簽請部(總)
長核定後,以總長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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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督導處(組)其餘人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主任核定,以總
長名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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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攻作戰初期階段,戰地政務督導處,負責建立行政公署,督導處處
長於適當時機,派任為公署主任,其餘人員,分別派任為公署秘書、民
政、財經、及警保等處處長,並由配屬單位部隊長,按權責填(核)發
各員派職令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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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督導組,負責建立縣(市)政府,督導組組長於適當時機,派
任為縣(市)長,其餘人員,分別派任為縣(市)府主任秘書,警察局
長,民眾自衛總隊副總隊長,及縣(市)黨部書記等職,並由配屬單位
部隊長,按權責填(核)發各員派職令如附件(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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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敵後起義地區陣前反正,及滲透作戰,所建立之政權,應立予承認,
其餘縣(市)長一職,由師(含)級以上作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
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行政公署主任一職,由軍(含)級以上作
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該地區之督導
處(組)長,得視狀況督導該單位之政權重建,或派為副主任,副縣長
,其餘人員,分別由軍師(含)級部隊指揮官,按權責在起義人員及督
導處(組)人員中,慎選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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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戰地省政府)成立階段,其行政公署主任,
縣(市)長,及公署縣(市)以下(含)各級人員之任用,統依戰地地
方政府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戰地地方政府組織規程另行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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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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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督導處(組)長之選任,以儲訓幹部人員,人地相宜且有領導
能力,及對匪鬥爭經驗者選任之,其餘人員,以其有職務上之學識經驗
與專長,並能負主管部門責任者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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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反共起義人員之任用,以反共意志堅決,主場明朗,有具體功績,
願接受我指揮,共同致力反共大業者為主要條件,並參考其才能,思想
,適宜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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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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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參照戰地政務有關方案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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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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