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凡敵後起義地區陣前反正,及滲透作戰,所建立之政權,應立予承認,
  其餘縣(市)長一職,由師(含)級以上作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
  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行政公署主任一職,由軍(含)級以上作
  戰部隊指揮官建議其上級指揮官派任,並報請戰區備查,該地區之督導
  處(組)長,得視狀況督導該單位之政權重建,或派為副主任,副縣長
  ,其餘人員,分別由軍師(含)級部隊指揮官,按權責在起義人員及督
  導處(組)人員中,慎選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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