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
  陸地區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
  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
  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