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之事項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國軍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任職於國防部之政務人員。
  (二)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含現任職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教育部等單位人員)。
  (三)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文(教)職人員及學生(含自費生、代訓生及
        僑生)。
  (四)國防部暨所屬單位一般、評價及科技聘雇人員。

三、各人事權責單位應將前述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
    月日之最新資料以線上傳輸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及資訊參謀次長
    室軟體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軟發中心)。

四、軟發中心每日將國軍人員最新資料以專線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含核准出國人員資料)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作為身分識別與出國管
    制。

五、國軍人員申請出國核准權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教育部等單位之國
        軍人員由任職機關訂定規定配合理。
  (二)國防部暨所屬單位之國軍人員:非主管人員由所屬單位編階上校
        級以上主管核准;編階上校級以上主管由其所隸屬上一級單位主
        管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需經權責單位核准。

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人員負責查核國軍人員及後備軍人申請
    出國案件。

七、核准出國之國軍人員,其核准權責單位應於出國前將核定之出國人員
    資料,線傳至國軍核准出國人員資料庫,國軍人員每次出國前應由核
    准權責單位於其護照內頁加蓋藍色核准章戳,其格式(2公分乘以3.5
    公分)如左:
    ┌──────┐
    │○○年○○月│
    │            │
    │○○日之前同│
    │            │
    │意出國○○字│
    │            │
    │第○○○○○│
    │            │
    │號核准      │
    └──────┘

八、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申請出國,需經所隸屬各軍司令部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核准。

九、國軍人員退伍、離職或退學畢業離校等原因身分變更,需持相關證明
    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註銷限戳手續;各人事權責單位亦應將
    上述人員之最新資料以線上傳輸軟體發展中心,俾提供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檔案中註銷其國軍人員身分。

十、國軍人員申請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均比照「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十一、執行特殊任務國軍人員之入出國,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不適用
      本作業規定。

十二、各軍事學校在職進修班隊之學員、研究生,其入出國管制事項依其
      原屬身分辦理。

十三、未經核定出國或前往大陸及港澳地區者依相關規定議處。